近日由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提起公诉的 “李某某等23人非法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23名被告人被弥勒市人民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开远市联系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贺某某、付某某、王某乙、范某某、李某丙等人收买信用卡及密码、网银U盾及密码、电话卡、办卡人身份证等信息,在弥勒市联系被告人苏某某等人收买成套信用卡。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已收买300余套信用卡。李某甲收买成套信用卡进行验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贩卖至省外、境外。被告人苏某某在弥勒市联系被告人余某某等人高价收买成套信用卡,被告人阮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自己办理成套信用卡贩卖给被告人余某某的同时,还从被告人饶某某、张某某等人手中收买成套信用卡后,贩卖给被告人余某某。苏某某安排余某某对信用卡进行验证登记。

弥勒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23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故全部采纳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被告人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据悉,该案系红河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以来,我州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信用卡数量最大的一起倒卖信用卡信息资料案。

【检察官小课堂】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大肆收购、倒卖银行卡、电话卡,致使大量“实名不实人”的 “两卡”被不法分子收购后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失控的电话卡、银行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每年因遭受电信诈骗而上演的悲剧不计其数,有的甚至家破人亡。因此,对非法贩卖“两卡”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级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下一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保持对“两卡”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检察官提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物品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在我国是实名制,卡内存储诸多个人信息,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一方面可能被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旦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共同维护诚信、正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