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经河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SUV汽车,由河口城区方向沿秀河线驶往北山方向,行至秀山-河口(秀河线)1476公里970米处河口县交警大队设置的交通整治查缉点时,拒不配合执法民警的正常检查,加速驶离查缉点逃避检查。
2021年2月11日1时许,经河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通知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接受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诉讼经过
河口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知刘某某到案接受讯问时,刘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有鉴于此,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鉴于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未造成人员和财物的损失,承办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河口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仍然实施驾驶车辆故意快速驶离执勤点的行为,严重干扰和危害到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
检察官提醒
国家法律不容亵渎,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挑衅。当前,我县正举全县之力建设新时代开放安宁美丽自贸城,既需要公务人员依法履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更需要广大群众尊法守法,齐心协力维护边疆治理秩序,同心同向共建美丽国门河口。面对公务人员执法时,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执法过程和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切勿因一时之冲动,触及法律红线,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