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彰显打击跨境犯罪的决心,震慑跨境犯罪,提升边境地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国门意识和疫情防控意识,凝聚管边控边合力。2021年10月18日上午,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到河口县南溪镇大南溪村委会小田二组,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南溪镇党政干部、疫情防控点值守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和当地群众40余人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汪某甲、汪某乙是从越南偷渡入境返回中国的情况下,仍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到八字河接应该二人,并以每人100元的小费将二人运送至龙堡村委会。行驶至南溪镇老凹厂疫情防控点被河口县公安局南溪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办案效果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指控犯罪,并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反省到自己的行为给边境管控、疫情防控造成的严重危害,并让旁听人员以此为警示,自觉遵守强边固防、疫情防控政策法律规定,不要给国家添乱。巡回法庭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同时,公诉人当庭以案释法,向旁听党员干部群众开展了警示教育,“疫情防控和强边固防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当前正在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既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又扰乱‘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给疫情防控工作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诸多隐患,甚至使我们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功亏一篑。”通过以案释法,使得庭审现场成为普及宣传边境管控、疫情防控和强边固防相关政策法律的生动课堂,取得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指的是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行为包括行为人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载运他人或者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应进一步提高防控意识,切勿罔顾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不做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和边境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共同守护好美丽国门、守护来之不易的边境疫情防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