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被骗赃款人民币41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7日,短短半个月时间内,被告人苏某某以做生意借款或邀约入股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41万元,并且在每骗取一个被害人的款项后,随即出境到越南赌场将骗取钱款挥霍殆尽,甚至人还在赌场,却给被害人打电话称需要发货缴纳货款,催促被害人为其转账。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云南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检察官提醒
1.出借人要提高防范意识,出借款项时问清楚对方借款用途,签订内容全面的借款协议或合同,俗话都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的。
2.要求对方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
3.借款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以为私人借款不还,拿着“借条”就可以将借款诈骗“合法化”,认为可以高枕无忧,肆意妄为,拿着别人的血汗钱肆意挥霍,出借人拿你没有办法,但法律拿你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