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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时间:2022-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蒙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任听证员30名。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公开报名等方式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蒙自市行政区域内。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检察机关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8月至20278月。同一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四、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推动矛盾纠纷从源头得到实质性化解。

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备公正意识、法律意识及履职意识。

听证员应接受检察听证培训指导,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培训活动。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720日止

报名方式

1.网络报名

填写报名表后发送到电子邮箱125336289@qq.com

2.现场报名

填写报名表后交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3-3715040

  3.单位推荐

由单位填写推荐表后交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3-3715040

  (二)资格审核

报名结束后,州人民检察院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选任条件,综合考虑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等情况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三)组织考察

州人检察院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走访了解、听取意见、问询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了解,考察确定候选人。

(四)确定人选

通过考察的人选需提交一下材料: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复印件各3份,近期1寸免冠蓝底证件照3张。

单位组织推荐的还需要提交工作单位或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的推荐材料(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单位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五)公示

州人民检察院将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听证员拟任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六)公布任命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州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组织听证培训,颁发听证员聘用证书。

 

附:1.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2.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表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