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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送法进机关】 拒绝危险驾驶 守护平安出行
时间:2021-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13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受邀到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分局讲授法治课,受邀检察官以《让我们一起走进酒驾的世界》为主题并结合有关案例,生动、直接地向绿春税务干部职工讲解了醉酒驾驶带来的法律后果。

检察官首先以生活中常见的六种危险驾驶行为为切入点,援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阐释酒驾、醉驾的区别以及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说明了酒驾只有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且符合刑法规定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介绍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入刑标准和取证方法;向大家释明目前我国醉驾的现状,分析醉驾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且往往存在过于自信等侥幸心理,解读行为人对于酒驾的七大误区;同时结合办理的因醉酒而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案例,向大家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

检察官最后从法律成本、经济成本、职场成本、时间成本、家庭成本、社会成本及其他成本七个维度说明酒驾的危害与代价,警惕劝酒、将车辆出借给醉酒行为人等容易与醉酒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告诫大家要心存敬畏,敬畏法律和尊重生命,坚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思想根源上杜绝醉酒驾车,既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检察官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