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红检动态
红检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上学路上,一个都不能少
时间:2021-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全县依法控辍保学工作力度,保障6-15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国家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近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组成工作队,一同前往洛恩乡、宝华镇、浪堤镇联合开展控辍保学入户宣传,对辍学人员进行宣讲教育及劝返,保障失学辍学青少年儿童控辍保学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工作人员先后对洛恩乡、宝华镇、浪堤镇各村小组辍学在家的学生进行逐一入户走访及宣讲劝返;过程中,始终坚持“一个不漏”的原则,走进每个学生家中,认真了解学生家庭及学生个人情况,详细询问学生未到校上课的原因,向辍学学生及家长发放《控辍保学宣传告知书》,耐心地给学生和家长宣传“两免一补一计划”惠民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并积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途径。通过以案释法,结合我县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现状,生动讲解辍学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家长依法完成义务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随后,家长纷纷表示将积极配合疏导并按时将孩子送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下一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控辍保学劝返工作,全方位、多维度、持续加强“控辍保学”法治宣传,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的同时,以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为落脚点,引导辍学未成年人远离犯罪、保护自己,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