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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红河一男子放火自杀不成反被批捕
时间:2022-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放火烧屋的目的竟是为了自杀。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回到其叔叔家,在厨房里烤火过程中,因对生活感到悲观绝望,萌生自杀念头,随即将屋外的木柴搬到烤火堆上燃烧,试图焚火自尽,火焰引燃到房顶房梁处时被同村村民发现,村民们及时把李某某劝离现场,并将火扑灭。经现场勘验,案发点为一栋二层的土木结构房子,与隔壁的居民房的直线距离仅有0.6米至2.6米不等,且周边房屋密集,若火势蔓延将危及到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健康权益,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温馨提示:

生活总有不如意,人生也会有低谷,生命诚可贵,我们应当学会克服困难,不能因为一时的困惑而放弃生命,更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忽视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懂得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

请理性控制情绪和行为,切勿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