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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检警联合齐发力 ‍ ‍守好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安全门”
时间:2023-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警联合齐发力

守好未成年人

入住旅馆“安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7月17日,开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远市公安局召开开远市旅店业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培训会。全市旅馆业经营者120余人参加培训。

会上,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杨茜向旅馆业经营者进行了强制报告制度主题宣讲,结合案例就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背景、含义、报告主体、报告情形、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并提出“强制报告制度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落实”,着重强调旅馆业经营者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提前预防、及时干预和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同时,督促旅馆业经营者严格落实公安部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坚决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检察干警还向参会人员发放了强制报告宣传单。

旅馆业经营者纷纷表示,通过这次集中培训,对强制报告制度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承诺今后会落实好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员工培训,在工作中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职责,守法经营。

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举措,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员”和“践行者”,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检察官提醒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宾馆酒店旅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顾客入住时,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证一登记,发现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向其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处于醉酒状态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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