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是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履职办案的价值追求,也是深入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实践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职责使命。“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红河州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省院部署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近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成功促使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检察监督阶段达成和解,为长达两年之久的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曾与蒋某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某场地出租给蒋某用于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业务。2020年,因国家环保政策变化,蒋某所租赁场地不得继续经营,遂向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于2021年8月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4月,蒋某自行拆除租赁场地上自建钢架大棚及公司提供的办公设施用于新租赁场地,给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支付逾期租金并赔偿损失。经法院二审,判决蒋某支付逾期租金9600元及利息,赔偿造成损失2万元。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认为判决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差距,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遂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释法说理化心结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阅相关案卷,对案件开展全面深入调查。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赔偿金数额确实偏低,有失公平,但若启动监督程序,当事人还将面对漫长的诉讼程序和不确定的诉讼成本,促成和解无疑是纠正本案判决有利双方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对此,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从各方立场出发,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5月21日,蒋某向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再支付补偿款4万元,使公司损失得到补偿,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办的是案件,守的是民心。下一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民事检察职能,从“和”出发,向“解”而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画出最大“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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