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前身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蒙自分院和红河哈尼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蒙自分院成立于1955年,红河哈尼族自治区检察院成立于1956年,1957年11月18日,合并成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历经创建发展、严重削弱和彻底砸烂,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9月24日恢复重建。恢复重建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全州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和正确的执法理念,全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往日硕果尘封,红河州检察机关将凝心聚力、再接再厉,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再创检察工作新的辉煌篇章,为实现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