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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石屏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聚焦全县工作大局,不断推动检察工作与发展大局深度融合。

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提请逮捕179262人,批准逮捕145205人,不捕5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47342人,提起公诉222292人,不诉19人,移送州检察院10件19人,案件比1:1.09。一是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210289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2.93%;提出量刑建议265人,其中确定刑建议255人,确定性量刑建议提出率96.23%,幅度建议1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100%。二是助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移送“保护伞”线索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功能,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份,有效促进社会基层治理。三是强化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适时介入引导侦查25件,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3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4人,变更强制措施10人,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合法性审查88人。纠正刑罚执行违法10件。办理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37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73件,发出检察建议73件。全力抓好支持农民工起诉工作。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77件。联合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调解的一起农民工讨薪案得以全部兑付,助力316名农民工成功拿回工资共计120.6996元,办理行政执行监督案件12件,行政审判活动监督15件,涉疫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1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2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64件,立案6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4件,提请刑附民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2件。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民生民利,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检察产品。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6人。其中:行政编制2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5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产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957.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8.33万元,占总收入的95.9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含教育收费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39.01万元,占总收入的4.07%。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3.4万元,其他收入减少13.3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由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导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二是由于收到县级部门拨入工作经费、办案经费等非同级财政拨款减少,导致其他收入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954.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0.64万元,占总支出的75.52%;项目支出233.59万元,占总支出的24.4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支出合计减少30.13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基本支出小幅增加,在职干警职务职级晋升,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等相应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大幅减少,2021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纳入基本支出核算,无烟草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工作补助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20.6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6.0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人员经费增加,在职干警职务职级晋升,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等相应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32.49万元,占基本支出87.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88.1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2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3.5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6.14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纳入基本支出核算,无烟草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工作补助经费。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一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红河建设;二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三是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18.3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24%。与上年对比增加20.6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经费增加,在职干警职务职级晋升,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等相应增加;二是公用经费增加,由于在保障办案、办公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加强单位各方面管理导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790.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09%。主要用于石屏县检察院各项工作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开展检察业务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4.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7%。主要用于石屏县检察院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4.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0%。主要用于石屏县检察院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38.0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4%。主要用于石屏县检察院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8.02万元,支出决算为15.99万元,完成预算的88.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5.02万元,完成预算的83.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97万元,完成预算的5.38%。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做部门预算时主要参照以前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三公”经费预算,存在预算不够准确的情况;二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执行“三公”经费支出的相关要求,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2.17万元,增长15.7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20万元,增长17.1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3万元,下降2.5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车辆老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加;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财政厅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控接待范围、陪餐人员和接待标准,公务接待费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02万元,占93.92%;公务接待费支出0.97万元,占6.0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0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0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司法办案工作中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9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9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4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2.90万元,与上年对比加了1.91%,主要原因分析在保障办案、办公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加强单位各方面管理导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办案用品购买支出、检察工作宣传等产生的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及车补发放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石屏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280.8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7.67万元,固定资产1198.2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20.00万元,其他资产4.9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9.2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87.6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597.01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280.87 

57.67 

1198.25 

597.01 

108.76 

0 

492.48 

 

 

20 

4.95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采购复印纸40件0.78万元;采购联想启天M4250台式电脑2台0.96万元;采购联想拯救者R700笔记本电脑1台0.67万元;采购保密文件柜4组1.00万元;采购笔记本电脑、照相机2.48万元;采购办公室保洁7.00万元;采购办公室门卫7.3万元;采购宣传材料印刷服务1.56万元;采购台式电脑30台、复印机4台18.83万元,共计40.58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附表10-附表11)已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统一在省财政厅网站、省检察院网站进行公开。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附件: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x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