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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张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22-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红河州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中央、省、州及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新要求,主动服务和融入省、州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红河州委工作思路主要目标、重大部署和重点任务,以民营经济的法治需求为切入点,以检察职能的保障服务为着力点,积极为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红河州检察机关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情况

(一)健全工作制度,树立平等保护观念,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1612月,制定下发《红河州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发挥检察职能、延伸法律触角、加强组织领导”四方面及培育、鼓励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出发,充分考虑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平等保护观念,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高检院“11条意见”、省委“10条措施”的贯彻落实营造坚实的法治环境。2019819日,州检察院与州工商联会签《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渠道,夯实共同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

(二)正确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过错和失误。认真落实高检院部署的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专项”,把依法服务保障与司法办案相结合。在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等检察环节,坚决贯彻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的案件慎重妥善处理,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对涉非公经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及时纠错纠偏。屏边县院在办理华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由于该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被立案侦查。屏边县院坚持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为该案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证据不足。且该公司在开采中已向州林业局、县林业局报请开采矿石使用林地的申请,进行了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林地征占用手续一直在办理过程中。为严格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宽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过错和失误的精神要求,建议侦查机关对该案进行撤案,侦查机关同意撤案。检察机关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依法服务保障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19年,全州检察机关纠正公安机关涉民营企业不该立案而立案3件,公安机关撤案1件;全州未发生涉民营企业家不应当羁押而羁押或者不及时解除羁押措施的案件。

(三)加强司法保护,进一步改善和营造公平公正稳定的法治营商环境。紧紧围绕我州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服务业提速发展、产业园区建设等重大经济战略,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制假售假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2019年,依法批捕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10人,起诉398人。

(四)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纠纷、公司清算、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与执行的法律监督。建水县院办理的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俊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中,针对建水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该公司合法担保权益,建水县院以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回转,追回已分配执行款,并重新分配,切实保障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办理该案中反映出执行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州院审查,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法律监督效果。2019年,共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23件。其中,受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66件,提请抗诉1件,改判1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8件,终结审查2件;受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14件,提出检察建议114件,检察建议被采纳114件;受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43件,提出检察建议38件,采纳38件。

(五)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监督。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随意处罚、有案不查、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开展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司法手段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避免发生因司法不当造成企业利益损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9年,全州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12件、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案件115件。

(六)创新举措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一是每年派出检察人员到工业园区周边乡镇以及企业较为集中的乡镇、村庄进行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红河州工商联“送法进企业培训会”活动,配合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因产业转型、项目建设、移民补偿、劳资纠纷等原因引发的刑事案件和上访事件,化解不安定因素,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对法院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法律监督。除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外,依法依职权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执行监督案件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若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当履职的情形,及时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督促其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充分行使调查权调查了解案件事实,适时召开听证,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掌握案件全貌,分析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做好和解、息诉工作;三是帮助纳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州检察院主要领导挂钩帮扶州内纳规企业2户,定期走访所挂钩帮扶的企业,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帮助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提供法律咨询,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不平衡。“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自身发展不平衡,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工作的整体效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合力不够,配合协作不足,缺少全局观念。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还有很大潜力。

(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与检察办案结合不紧密。有的办案人员没有将服务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融入具体个案的办理中,就案办案、单纯办案,工作方式单一,按部就班。在办案中落实服务保障理念不主动、不积极,工作亮点少。依法服务保障涉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强、效果好、认可度高的典型案例少。

(三)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协作机制不畅等问题制约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检察机关长期“重刑轻民”的工作机制导致既熟悉刑事检察业务又熟悉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不多,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能力不足,同监委、法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联系沟通不够,在法律适用、政策运用、司法方式上存在分歧。同民营企业、工商联沟通来往不多,营造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社会氛围不浓。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认真履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职责,为促进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发挥好“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职责,增强检察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制定出台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力度,营造更符合民营企业期待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办案中,解决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问题。准确把握法律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属于民营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耐心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对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帮助企业合规经营。积极整理推广服务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优秀典型案例,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树立检察机关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鲜明导向,发挥好典型案例指导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沟通联系,运用重点督办案件、典型个案指导、重大问题疑难案件及时上报请示等方式,妥善处理好法律适用、政策运用、司法方式上的分歧,不断提升依法服务保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用好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州检察院、州工商联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系点职能作用,畅通沟通渠道,注意听取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和司法需求,共同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