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州检察机关立足控申工作实际,结合现状,积极探索红河州“三个现场”工作法践行后的化解矛盾新路径,坚持将听证现场定分止争作为红河州控申条线抓实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更加重视听证现场运用的必要性、实效性、典型性,让控申工作经得起检验。自2024年12月试行“三个现场”工作法以来,红河州控申条线共运用听证现场29件,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27件;其中22件听证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听证后4名申诉人当场明确表示息诉息访,其余信访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息诉息访但也未再继续信访,充分运用听证现场保障了信访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促进了高质效化解矛盾。


一是实现简易听证及时化。为促进信访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对案情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信访件,及时就地召开简易听证,弥补了单纯靠书面审查和内部研判就给出结论难以打开当事人心结的弊端。案发现场找到信访人问题症结后,在听证现场通过面对面沟通、说心里话、适当展示相关证据等方式提升听证说服力。如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熊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在前期深入案发现场吃透案情找到症结的基础上,邀请了具备律师身份的人民监督员1名,调解经验丰富的社区工作人员2名担任听证员发挥社区力量引入矛调机制效应,及时开展了简易听证。检察机关提前对关键证据表格式梳理、备好现场照片、案发路径图等直观材料,针对焦点问题,在听证会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图文并茂的充分论证和示证。简易听证不简单对待,简单高效便民。通过及时有效听证说理,控告人及代理人均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结论,该案最终息诉罢访,听证现场定分止争作用得以凸显。

二是实现上门听证常态化。控申案件因程序处于后端,矛盾积累深、化解难度大。听证现场为信访人提供了一个充分陈述意见、申辩理由的平台,力促释法说理解心结。针对存在行动不便、路途遥远、家庭困难等的信访群众,征得群众同意后到村委会、社区或信访人家中组织听证,上门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接地气的工作方式让老百姓切实体会到检察为民。如屏边县院办理的张某某刑事申诉案中,其对自己被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的已生效判决不满。检察机关联合白云乡政府和白云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申诉人居住地开展上门听证,针对申诉人质疑被告人量刑过轻的问题,向其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证实申诉人存在一定过错的监控视频;开庭时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申诉人谅解的情况;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等,向其释明了这些具体的量刑过程,让当事人明白了处理的理由,增强了检察机关的说服力。同时在听证过程中还发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因当事人带娃无法外出务工无经济来源,在原案中得到少量赔偿导致生活十分困难,针对该线索,检察机关向申诉人普法并征求申诉人意见后经申请办理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经审查发放了救助金人民币1.5万。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尽心尽责的工作表示满意,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该案矛盾成功化解。

三是实现听证现场普法精准化。对于存疑不捕、不诉等易引发申诉、上访甚至发生一定风险的案件;对于领导包案“三类案件”,通过召开听证会,承办人、当事人充分阐释观点,听证员发表专业意见,虽最终决定可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审查后未达信访人预期,但让当事人对案件全貌有了全面深入了解,对案件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晓度得到了提高,有效消除了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或法律理解偏差而产生的误解情绪,缓解了当事人对抗情绪,消除了潜在的信访风险,同时邀请申诉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参加旁听,实现了听证现场的精准普法功能,让群众明白犯法的代价是很大的,源头有效预防犯罪。如建水县院办理的一起对已生效毒品案件判决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中,考虑到该地此类犯罪发案较多,申诉人腿脚不便,在前期上门询问申诉人的基础上,发挥“人大+检察”共联检察模式效用,检察机关邀请具有人大代表、社区书记双重身份的人民监督员;临安镇人大代表;律师作为听证员到申诉人所在社区召开了听证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对原案判决中没收款项等疑问,展示了相关联的证据,进一步明确了没收款项与犯罪的关联性问题。听证各方也围绕申诉人存在的疑问一一进行了回应,释法说理贯穿听证全过程。社区旁听群众在听证现场各方条分缕析的阐述中,聆听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深刻认识到了毒品危害,增强了对毒品犯罪的严重性认识和禁毒意识,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针对申诉人目前家庭较为困难现状,委托旁听干部密切关注并及时运用相关帮扶政策。虽该案最终未支持当事人诉求,但因工作到位,在上级院群众信访满意度抽查中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下一步,红河州检察院控申部门将继续加强听证现场的运用,持续加大“简易听证+上门听证”力度,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点和案件焦点,充分释法说理,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