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类医护用品特别是医用口罩需求量、消耗量巨大,不仅是市场的“香饽饽”,更成为家家必备的紧俏货,然而正当举国齐心战疫情时,不法分子则打起了歪主意,以“卖口罩”为幌子进行诈骗,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18日上午,由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卖口罩”实施的诈骗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过,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案是河口县首起涉疫情犯罪案件,也是云南省首例判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


经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卖口罩信息,被害人向其微信支付购买口罩货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领取此笔货款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入“黑名单”,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案件发生后,河口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指派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会商案件细节,提出侦查意见,提前熟悉案情。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快速审查,当天即提起公诉。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实现了当日受案、当日审查、当日提起公诉。

为确保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与河口县人民法院召开了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就疫情期间依法惩治涉疫情案件交换办案意见,凝聚司法共识,确保案件顺利开庭。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庭审网络同步直播主动以案释法,为广大社会公众上了一堂法治公开课,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该案的及时办理,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也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营造了有力司法环境。
检察官警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防控疫情是责任,不是发财致富的门路,切勿贪图小利走旁门左道,切勿心存侥幸搞投机取巧,否则借“疫”行骗,身陷牢狱,悔不当初。
检察官提醒: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购买防护物资。如果受到诈骗等不法侵害,发现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