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促成刑事和解后,对弥勒市西二镇西洱村的罗某林、罗某华因邻里纠纷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6月10日清晨,弥勒市西二镇西洱村委会小河门村的罗某林在自家的火龙果树地里面放农药时,被家住林地前的罗某华看见,罗某华担心自家的鸡跑到罗某林家的林地里觅食中毒,就上前和罗某林理论,后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撕扯滚下斜坡,造成二人轻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1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两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由于该案中罗某林、罗某华互为犯罪嫌疑人、互为被害人,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自愿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愿意谅解对方,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据此,承办检察官依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对罗某林、罗某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度”,依法妥善调解了邻里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