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检察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
承办红河州内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选任、解除、增补工作;协调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承办监督评议的相关服务工作,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类案件或事项”提供保障;协调组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组织联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业务部门向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和活动;督促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按提案建议程序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督促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和转交的申诉、控告件。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本地州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立项审查与管理,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办理《红河检察》内部刊物;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
承办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
编辑检察工作年鉴;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计划财务装备局
负责对州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全州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业务、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院固定资产、环境秩序和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后勤服务工作。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州党委和院党组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和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六、教育党员和群众遵守国法政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