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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时刻牢记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护航新征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把“两个确立”融入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讲政治与抓业务的有机统一。紧扣州委“13568”和县委“1234”工作思路,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2、时刻牢记检察机关的法治职能,勇担新使命,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立足“四大检察”职能,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注重延伸办案职能融入社会治理,以检察办案保证法律监督的刚性。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电信诈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屏边、平安屏边。

3、时刻牢记检察机关的为民宗旨,争创新业绩,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全面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落实刑事诉讼监督主体责任为牵引,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做优刑事检察。以精准监督为重点,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裁判监督力度,做强民事检察。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持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做实行政检察。以双赢多赢共赢为追求,不断加大公益保护力度,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4、时刻牢记检察机关的永恒主题,再塑新形象,铸就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坚持严管厚爱,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狠抓“一岗双责”和“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构建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筑牢司法廉洁的“防火墙”。严格落实20字好干部标准,强化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建设。深化科技强检,以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载体,加大科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检察业务部门3个: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非业务部门2个办公室、政治部;无所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2人。其中:行政编制2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人(离休1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9人(离休0人,退休9人)。

实有车辆编制4,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8,592,654.5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47,491.45元,占总收入的91.33%;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745,163.09元,占总收入的8.67%。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365,467.30增长4.44%。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88,841.37增长2.47%;上级补助收入0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增加176,625.93增长31.07%主要原因为:一是新招录人员、社保经费增加;二是地方财政拨款增加。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8,481,454.54元。其中:基本支出5,720,654.54,占总支出的67.45%;项目支出2,760,800.00,占总支出的32.55%;上缴上级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经营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253,267.30元,增长3.08%。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9,109.70增长0.87%;项目支出增加204,157.60增长7.99%;上缴上级支出0占总收入的0%;经营支出0占总收入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占总收入的0%主要原因为:一是新招录人员的增加,增加了相应支出;二是地方财政拨款增加,增加了相应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720,654.54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5,006,283.45元,占基本支出的87.5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714,371.09元,占基本支出的12.49%。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1,063.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760,800.00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融入和保障乡村振兴工作大局。严厉打击涉农犯罪,批准逮捕10人,提起公诉11人。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18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15万元,同比人数上升100%,金额上升66%,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持续加大挂联村帮扶力度,派出驻村帮扶干警1人,协调资金23万元,帮助解决村集体道路硬化、水果交易市场建设等问题。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8件,帮助追回欠薪10.5万元。双管齐下守好老人“钱袋子”,线上利用“两微一端”公布举报方式,线下进社区、进乡镇面向老年群体发放防诈宣传手册500余份,现场提供法律咨询7次。

2.护航经济发展取得新进步。制定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举措30条,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出台《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前期摸排,准确掌握案件线索。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主动走访挂联企业问计问需5次。走进屏边县大围山天然山泉纯净水厂开展“知识产权进民企”宣传活动,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8次。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监督公安机关撤销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为个体经营户卸下“包袱”。

3.保护公共利益取得新突破。守护好“绿水青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3人,依法从严办理了王某某盗伐、滥伐林木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对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其全额支付生态修复金;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件,督促相关部门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开展巡河检查2次。呵护好“舌尖安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件,督促整改餐饮服务商家20家。维护好“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件,挽回国有财产损失53.7万元。保护好“文化遗产”,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湾塘乡清代题壁石刻文物“岩疆锁钥”的保护,让百年石刻重放光彩。

4.助力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胜利。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提起公诉2件2人。办案中深挖洗钱犯罪线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委托鉴定识破“案中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该案是红河州依法追诉洗钱漏罪的第二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目前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犯罪数额最大的案件。

5.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屏边建设。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8人,提起公诉175人。突出打击涉枪涉爆、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2021年相比,起诉涉枪涉爆犯罪上升80%,起诉危险驾驶犯罪上升11.94%。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批准逮捕15人,提起公诉16人。突出惩治“黄赌毒”“盗抢骗”犯罪,批准逮捕20人,提起公诉25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及时出台工作意见,完善工作联动、案件排查、日常运转等工作机制,以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契机,切实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实现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6.悉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办理各类信访案件22件,七日内程序回复率100%,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首次申诉的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紧密结合案件办理开展矛盾风险排查,做到“一案一研判”“一案一评估”。常态化开展检察听证,聘任听证员10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24件次,同比增长60%。

7.倾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零容忍,批准逮捕6人,提起公诉4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人,附条件不起诉4人,附条件考验期满不起诉3人,引入社会力量对8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帮教,帮助迷途少年返航。推出“红润检心·护苗成长”品牌,投入10万元建成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室,利用“心理放松区”“沙盘游戏区”与“心理宣泄室”,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心理疏导。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落实,发出检察建议1份。积极开展法治宣传,8名检察官兼任9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校园法治宣讲27场,覆盖师生15000余人。聚焦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携手多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以检察建议为抓手,守住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关口,让青春不被“刺”痛。

8.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依法惩治网络信息犯罪,成功办理花某某网络赌博以及刘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等案,有力打击了网络信息犯罪。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0份。贯彻落实最高检“七号、八号检察建议”,结合办案,对邮政寄递、黄磷厂、五金店等重点行业开展督导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形成以“我管”促“都管”的社会治理合力。建立“检察官值班”制度,组建检察官服务小组深入大围山社区“坐班接访”8次,面对面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有效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9.刑事检察监督不断优化。强化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撤案2件;纠正漏捕2人、漏犯3人,提起公诉后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2件,法院改判2件。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积极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件1人,监督监外执行违法案件10件,监督监管场所违法案件8件。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提出纠正意见3件。

10.民事检察监督更加精准。强化精准监督理念,聚焦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屏边地区高发民事案件,以检察建议监督纠正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6件。积极争取审判机关支持,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全面把握案情。持续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力度,到和平镇、玉屏镇开展“百场民法典进百乡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册,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

11.行政检察监督逐步深化。全面履行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以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4件,既帮助政府解决治理难题又为群众排忧解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注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4件,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12.公益诉讼检察稳步推进。深入落实公益诉讼“4+5”法定职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6件,98%的行政公益损害问题在诉前妥善解决,对诉前未完成整改的1件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动摸排安全生产领域线索,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件,督促清除和平镇坡背村小狮子山危岩,有效守护群众“头顶上”安全。加强“检消协作”,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消防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合力构建“公益诉讼+消防监管”联防共治模式,先后对超市、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督促整改火灾安全隐患12条。邀请“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跟踪观察,积极构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新格局。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847,491.45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53%。与上年相比增加188,841.37元,增长2.47%,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人员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6,782,838.5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43%。主要用于工资福利、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38,599.6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59%。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

3.卫生健康(类)支出274,857.2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0%。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其他医疗补助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351,196.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8%。主要用于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4,400.00支出决算为109,580.00完成年初预算的56.37%。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占总支出决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占总支出决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00,5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91.7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9,080.00占总支出决算的8.29%,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9,080.00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4,400.00元,支出决算为109,58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6.3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0,5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0.7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08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1.31%。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预算安排原则,我部门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8,000.00增长7.88%。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300.00下降0.3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8,300.00增长1064.1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更加规范,进一步节约开支;二是2022年疫情较2021年有所缓解,公务接待事项增多导致。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司法办案工作中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5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52,330.00元,比上年减少37,670.00元,下降5.46%,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经费支出。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办案用品购买支出、检查工作宣传等产生的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及车补发放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4,764,367.53元,其中,流动资产114,106.72元,固定资产24,557,901.3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85,000.0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7,359.42元(均为受托代理资产)。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891,322.07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74,159.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140项,账面原值367,041.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6,62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6,62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86,62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2022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已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统一在省财政网站、省检察院网站进行公开。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9)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附件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决算公开报表.xlsx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xlsx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