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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落实、稳进、提升检察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保持定力、奋楫笃行,各项检察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惩治犯罪,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行使批捕起诉职能,积极投入平安绿春建设。2022年,共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案件95件144人,同比分别下降17.39%和13.78%。经审查,批准逮捕77件115人,不批准逮捕17件2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58件317人,同比分别增长24.04%和18.28%。经审查,提起公诉206件245人,不起诉42件64人,上报州检察院审查起诉6件13人,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突出矛盾风险排查化解。以“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为主线,全面排查化解矛盾风险。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审查批准逮捕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件14件14人,审查起诉20件20人。开展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攻坚行动,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1件1人,起诉1件1人。严格贯彻落实“三号检察建议”,联合金融机构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打击整治金融犯罪合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加大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放相关宣传册500余份,切实扛起检察机关政治责任。

合力推进反腐败工作。落实监察检察衔接机制,坚持移送起诉前介入、会商制度,形成打击职务犯罪合力。2022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提起公诉2件2人。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向案发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有力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

着眼大局,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聚焦强边固防、疫情防控工作,强化检察履职。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2022年,共批准逮捕走私、偷越国境犯罪案件2件8人;起诉走私、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犯罪案件3件7人,有力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灵活使用线上信访、异地阅卷、远程提讯等办案方式,确保疫情期间检察业务不停摆,实现疫情防控、依法办案两不误。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共派出11批15人次参与疫情防控“百日攻坚”行动,8人轮值参与平河前移卡点值守,12名干警担任网格长,为铸牢疫情防控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多措并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并重,联合各成员单位制定《绿春县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成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2022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3件6人,对6名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确保涉案企业正常经营;依法不起诉1件3人,成功运用企业合规机制办理全州首例企业合规刑事案件,用检察履职服务绿春经济发展。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打好“主动仗”,长期选派1名干警驻挂联村委会,积极组织全院干警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工作,多措并举防止边缘户返贫。全年共投入乡村振兴资金14万余元,助推挂联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班子成员分别到挂联的村党支部开展专题党课宣讲8次,助力基层党支部建设。推动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相衔接,2022年共开展司法救助17件18人,发放救助金13.3万元,从司法层面做到应救尽救,进一步避免涉案群众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聚焦主责,全面抓实四大检察业务。“优”字上持续发力,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全年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件,撤案2人,纠正漏捕3人、漏诉1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45件;提出侦查活动监督书面意见13件。提出审判活动监督书面意见2件,抗诉案件1件。深化看守所、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监督。以“派驻+巡回”检察方式,全年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23件,开展常规巡回检察1次,督促整改问题7个;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区矫正监督意见59件;向人民法院发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7件,发出检察建议1件,保障财产刑正确执行,维护刑事生效裁判严肃性、权威性。在“强”字上狠下功夫,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全面开展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力度,2022年,共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全力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衔接配合、信息共享,提高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质效,2022年,共办理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6件,采纳率100%,平等保护了民事主体权益。在“实”字上稳步推进,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围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监督,开展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积极办理行政非诉执行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022年,共办理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8件,行政执行及非诉执行案件16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7件,采纳率均为100%,促进行政检察办案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好”字上谋篇布局,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行稳致远。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公益诉讼助力乡村振兴”等专项监督活动,全方位履职,狠抓办案,精准监督。2022年,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5件,整改回复63件。围绕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继续多领、冒领养老保险、低保等问题,公共租赁住房欠租、转租、转借等问题,督促主管部门及时追缴、整改,为国家挽回共计5.2万余元资金,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把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新法定领域和拓展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新的监督重点,全年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11家瓶装液化气经营户、4家生活美容机构、6000余条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立足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关爱未来更有温度。全面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积极落实“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职能。2022年,受理涉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8件14人,审查起诉案件15件25人,对4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开展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7件12人6名检察官分别担任6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10余次。会同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建成我县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中心,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12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3.3万元。发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落实每月调度会,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合力。服务民生更有深度。紧紧围绕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辖区糕点制售经营卫生不达标、未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等食品安全问题,辖区药品未规范储存、销售不合格“消”字号抗抑菌剂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0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系统进行全面整改。积极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针对寄递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向行业监管部门、顺丰快递发出检察建议2份,守护群众寄递安全。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年内对绿春县境内略卡河开展联合巡河,对河湖“四乱”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强化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办理信访案件22件。重视农民工讨薪案件,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和解案件61件,讨回欠薪28万余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社会治理更有力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凝心聚力做好社会服务。2022年,不批准逮捕17件26人,不起诉39件60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73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5人。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共适用认罪认罚犯罪案件225件263人,适用率为91.32%,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维稳风险隐患。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实地检查生产企业,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册600余份。加强两法衔接平台应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497条,监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1件。立足检察职能,开展追赃挽损工作14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接受监督,致力打造阳光检务。增强内部监督刚性,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全面推进办案信息化建设,全年发出流程监控33件。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2次,接受评查案件58件,通过评查发现存在问题,总结办案经验。全年开展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议7次,及时发现工作短板,不断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健康发展。落实检委会议事规则、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全年检委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9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多措并举打造阳光司法。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3次,其中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公益诉讼工作1次。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检察开放日、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22次。持续深化接受社会监督,聘请检察听证员10名,开展听证会29次,以公开促进公正,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构建“互联网+检务公开”模式,接待律师互联网阅卷5次,新媒体发布各类信息近1000余条,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无所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2人。其中:行政编制2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9人(离休0人,退休9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8361697.59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049958.51元,占总收入的96.27%;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311739.08元,占总收入的3.73%。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72999.24,下降0.8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03595.16,下降2.47%;上级补助收入0事业收入0经营收入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其他收入增加130595.92增长72.10%主要原因分析:因疫情防控及检察工作开展要求,本年收入比上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8358997.55元。其中:基本支出6029863.75,占总支出的72.14%;项目支出2329133.80,占总支出的27.86%;上缴上级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经营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84699.28元,下降1.00%。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73166.92增长4.75%;项目支出减少357866.20,下降13.32%;上缴上级支出0经营支出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元。主要原因分析: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本年基本支出比上年多;由于疫情防控期间出差和培训减少,本年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

)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029863.7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5363260.51元,占基本支出的88.9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666603.24元,占基本支出的11.0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29133.80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转移支付资金的办案及装备经费、司法救助经费支出减少31万元,导致项目支出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一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红河建设;二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三是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49958.5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30%与上年相比减少203595.16元,下降2.47%,主要原因2022年减少1人,导致收入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7023189.8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25%。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开展检察业务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66624.6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5%。主要用于院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316900.0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4%。主要用于我院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343244.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6%。主要用于我院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0300元,支出决算为98512.00完成年初预算的89.31%。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占总支出决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占总支出决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94625.00占总支出决算的96.0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887.00占总支出决算的3.9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3887.00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0300元,支出决算为9851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4625.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5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887.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6.33%。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控制支出。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5160元,增长5.5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825.00元,增长1.9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3335.00元,增长604.17%。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检察工作安排需要及受疫情原因减小,调研指导工作增加,导致接待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63377.00元,比上年增加10452.46元,增长1.60%,主要原因为开展检察工作、强边固防工作任务增加,导致经费支出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办案用品购买支出、检察工作宣传等产生的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维护费及车补发放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9033123.42 元,其中,流动资产12459.09元,固定资产8094857.08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85000元,无形资产836006.09元,其他资产4801.16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60745.58 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03840.5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7254.8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57254.8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2022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已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统一在省财政网站、省检察院网站进行公开。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9)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附件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决算公开报表.xlsx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xlsx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