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弥勒市王永才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8”涉黑专案)一审判决有果 。
2019年5月7日,弥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由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永才、王云龙等2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案做出一审判决。

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4年,被告人王永才采用贿选、抢夺选举票箱等手段违规当选弥勒市弥阳镇大树村委会大树村小组长,后连任三届大树村小组长和二年村委会主任,形成了对大树村村级组织的把持、操控。通过围标、串标、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手段在村集体土地对外出租、出让及工程承包过程中,非法控制大树村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并与他人合伙成立典当公司发放高利贷,攫取非法利益,不断壮大经济实力。
2007年以来,王永才与巨人公司合作开发大树村集体土地,通过挪用村集体资金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经济实力得到明显增强,并逐步笼络陈思远、李汝林等人予以重用。
2014年,王永才以注册成立弥勒市东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为依托,继续攫取非法利益,并吸纳王云龙、杨从良、成思源等人为固定员工进行豢养。至此,以王永才为组织、领导者,王云龙、杨从良、陈思远为骨干成员,殷猛、吕国平、权勤宣等8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得到壮大、发展。
2014年以来,以王永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在弥勒市内的土地平整、渣土运输、房屋拆迁等领域大肆进行聚众造势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弥勒地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弥勒市人民法院根据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永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四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陈思远、杨从良、王云龙等3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零六个月、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杨华、朱丹、殷猛等2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人。
同时,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